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 員於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 期間之例假日不予扣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00123354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 規定,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 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 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