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110年5月7日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3日桃教人字第110004117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 延3年繳付機制。
三、另前開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請各校(園)配合教育部原函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