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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12-15 | 點閱數: 36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1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12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新增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 (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 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四、各機關學校111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12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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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