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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21-12-02 | 點閱數: 20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929A號函辦理。
二、 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它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第13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