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99年12月30日訂定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業經銓敘部於110年11月5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81011號令廢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年11月8日字第110000565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