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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林正芬老師 - 公告 | 2018-01-24 | 點閱數: 168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
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
之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有4大學習領域以上之畢業
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爰
有關六年級學生之學習情形,請各校及早掌握並規劃相關
因應措施。
三、次查本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等
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情形,儘早規劃
並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請學校透過班親會、電訪
、聯絡簿等管道,落實預警機制,並確實向家長及學生宣
導本準則之畢業條件與相關規定,以利民眾了解正確資訊並及早因應。如學生學習過程中,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
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即應秉權責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
補救措施。
四、隨文檢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市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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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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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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