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1點、第2點,名稱並修 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0013176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0月28日桃教小字第110009937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