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府現職約僱五等人員,經公開甄選後轉任本機關(學校)聘用六等人員之支給報酬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0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00269960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二類人員進用依據、支給報酬之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及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亦不相當,不同類別人員間須經公開甄選後始得轉任;轉任後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規定,以核定計畫等別最低薪點起支為原則。
三、配合市府約僱人員薪點政策調整,自110年1月1日起,薪級 由單一薪點制改為級距制,於本機關實際服務滿1年,且年終考核達甲等,得於受考核人數二分之一額度內,依年終考核結果,於次年度調高俸階或薪級,爰自同日起即有約 僱五等人員晉級後高於280薪點情形。
四、市府約僱五等人員倘轉任聘用六等人員後,原應以280薪點起支,考量是類人員仍任職同一機關(學校),年資銜接未中斷,實際職責亦加重,且原敘薪點已高於280薪點。為實質激勵同仁,爰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學校)得視聘用職責程度、人事成本、財務收支等因素,核予相當薪點,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有旨揭人員轉任情形,得以不低於現敘薪點之原則,核給相近較高薪點(本府約僱五等人員轉 任聘用六等人員報酬支給相對平移對照表如附件);比 照約僱人員支薪人員亦得比照辦理。
(二)為兼顧整體衡平性,110年中如有旨揭人員類別轉換情 形,服務於同一機關(學校),年資未中斷,年終考核結果甲等,工作表現績優者,得於111年晉至聘用六等二 階支薪,且不計入年終考核晉級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