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於110年10月12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0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00264337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使申請自願退休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各機關學校爾後辦理類此案件時,請依注意事項之規定核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