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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10-12 | 點閱數: 45

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相關報繳作業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107日府人給字第1100260192號函辦理。

二、基管會為配合旨揭人員相關規定之施行,且因應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增修,為使各機關學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作業有所依循,特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作業流 程」,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上開流程辦理繳納作業,並依各態樣之期程,自行造冊函送基管會列管,以利其後續勾稽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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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相關報繳作業事宜.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