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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李琦瑋老師 - 公告 | 2021-10-04 | 點閱數: 53

主旨: 有關本局110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33802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並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黃婉婷老師,電話:03-3232917分機223。

七、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就學或生活所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八、 請確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及自我檢核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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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00090532_ATTACH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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