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五十九點,業經該會於110年9月1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6日府人力字第1100223322號函辦理。
二、為應保訓會辦理各項訓練期間遭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實體測驗,於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或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 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調整測驗實施方式後,相關試務規定即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修正旨揭試務規定。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 tw)「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