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6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
規條文)1份 ,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7月9日桃教小字第110005725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