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年7月5日桃人企字第110000346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