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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6-30 | 點閱數: 4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6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630日府人力字第1100162646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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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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