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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6-30 | 點閱數: 71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0629日府人考字第110016188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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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