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年6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0000313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