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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6-11 | 點閱數: 32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6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7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611桃人力字第11000031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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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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