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內網頁及電子公布欄請避免為營利單位置入性商業廣告與行銷一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4596號函辦理。
二、 旨揭營利單位係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核准登記註冊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企業、公司及其他各種經營性事業單位或團體;倘上開單位或團體有假借非營利團體或提供公益之活動,請貴校協助公告訊息或網頁連結等方式,行招生之實,並開設營利單位之收據,請貴校務須審慎刊登訊息,以避免引發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