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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5-14 | 點閱數: 31

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511日部法二字第 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57日府政預字第1100113768號函辦理。

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實施 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 者,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 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又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 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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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 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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