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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5-11 | 點閱數: 63

為落實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營造職場友善育兒環境,請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托育設施設置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510府人給字第1100110350函辦理。

二、為使企業及政府機關(構)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委託事宜 有所依循,人事總處轉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增訂相關委託服務契約範例、設置居家式托育(職場保 母)、托育家園、托嬰中心之辦理事項及協助措施說明,並配合修正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其中設置地點修 正為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合法場所。另衛福部為協助政府機 關(構)設置托育機構,提供最高補助額度為職場保母新 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托育家園200萬元及托嬰中心500萬元。

三、考量居家式托育之設置場地、規定等較其他托育機構具有彈性,請各機關(構)學校持續就所屬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善用機關適當空間,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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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落實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營造職場友善育兒環境,請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托育設施設置事宜.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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