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110年4月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4日府人給字第11001091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