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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5-03 | 點閱數: 33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53日桃教人字第1100037459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1104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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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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