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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21-05-03 | 點閱數: 25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4月28日桃衛健字第1100035187號函辦理。
二、 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一定面積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等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
三、 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除應符合「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規定外,另請留意應妥適運用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就哺集乳室位置或設施檢討改善,以利身心障礙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