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8日府教中字第1100085057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