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2日桃教政字第1100022454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外版。
三、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