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號令廢止,並自該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年3月4日桃人給字第1100001028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配合公教人員退撫法規之修正及實務作業之考量,業於109年8月3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旨揭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已無適用
對象,無規範之必要,爰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