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09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自辦代理(課)教師甄選或代理(課)教師再聘,其聘期起始日調整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5日桃教高字第110001110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局上開函示規定,本市109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自辦代理(課)教師甄選或代理(課)教師再聘之聘期起始日,為110年2月18日(星期四)。
三、惟因國內疫情升溫,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教育部等跨部會於110年2月3日研商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4日至2月22日。
四、爰為配合上開決議,各校於110年2月3日以前公告之自辦代理(課)教師甄選或代理(課)教師再聘,其聘期起始日原則維持於110年2月18日(星期四)。另自110年2月4日起,各校新聘任之代理(課)教師聘期起始日,調整為110年2月2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