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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宣導 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1-02-05 | 點閱數: 6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日府衛疾字第11000183821號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禁止試吃及試用活動。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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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1100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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