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請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日府民自字第1100026163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民投票案定於110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請本校教職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三、另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預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四、有意願參與投開票工作之同仁應填寫完整資料,請逕至人事室登記,並經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送公所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