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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1-02-04 | 點閱數: 77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範重點為:

(1)電子煙將比照紙菸規範,於禁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

(2)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及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且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 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以維護市民健康。

(3)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4)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

(5)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並張貼禁菸標誌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最高可處2千元至1 萬元罰鍰。

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且含甲醛、亞硝酸等一級致癌物,而多數用於調製電子煙油的添加物,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所以吸食會成癮且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也提醒吸菸的民眾,電子煙無法幫助戒菸,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 0800- 636363 洽詢。相關菸(煙)害防制文宣及資訊,民眾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網站查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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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