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自110年2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3日府人力字第1100028607號函辦理。
二、市府自104年1月1日起已無勞動派遣人力,請賡續貫徹「勞動零派遣」政策,以保障非典型人力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