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
第3款規定辦理。
二、 查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第2項)依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
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
質遴聘專業人員。(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
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
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有意願之同仁請於106年11月30日前與教務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