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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1-12 | 點閱數: 57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112日桃教高字第1100000536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前於931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分別於944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及10053日以臺人()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先予敘明。

三、惟經檢視旨揭要點規範教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於1091231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發布,爰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之旨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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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教高字第110000053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