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經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說明如附表,請 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4日桃教人字第109012003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