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且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該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釋辦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90331588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旨揭人員權益,如符合前開令釋規定之人員,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是類人員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