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員工諮詢服務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90311683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員工諮詢服務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