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9年12月15日桃人考字第1090006732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