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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11-13 | 點閱數: 31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12日府人力字第1090286503號函辦理。

二、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本府前於109年11月6日以府人力字第1090280908號函諒達),該辦法生效日期為同年月5日。

三、茲因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考試及格錄取人員刻正陸續調訓中,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因應旨揭訓練辦法修正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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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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