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03
  • slider image 1005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11-12 | 點閱數: 2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二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10府人力字第1090285191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以下簡稱試務規定)」業經保訓會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092260214號令修正發布,該會並以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4號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本府業於109年11月5日以府人力字第1090281589號函函轉。

三、上開函附件之試務規定修正全文第十二點規定漏列,並將第十三點規定誤植於第十二點規定,請依勘誤表所列文字更正。

 

  •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二點勘誤表1份.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