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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訪客 - 公告 | 2020-09-28 | 點閱數: 36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略以,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