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24日桃教人字第109008664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