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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9-24 | 點閱數: 29

函轉教育部書函以,有關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赴大陸地區居住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22日桃教人字第109008625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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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赴大陸地區居住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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