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十六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21日府人力字第1090234924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