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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0-09-02 | 點閱數: 15

主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名稱並修正為「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9021180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或繁殖旨揭公告物種者,請於期限內(109年9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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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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