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21日府教人字第1090209874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及修正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