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代理教師於代理該學年度中變更代理原因」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9日桃教中字第1090071870號辦理。
二、若代理教師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現學校請長期病假之現職教師於該位代理教師聘約期間病逝,學校仍需聘請代理教師代理病逝之教師所遺課務。倘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三、惟前開情形,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學校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