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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8-17 | 點閱數: 20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8月17日府人考字第1090205654號辦理。

二、保訓會前於108年12月16日以公訓字第1082160521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起申訴、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調查機制及應立即採取之補救措施等。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及上開須知規定辦理,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以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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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