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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7-21 | 點閱數: 39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1日桃教中字第1090063285號函辦理。

二、經查109年6月28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介聘辦法)第13條第1項:「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三、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應依介聘辦法第13條部分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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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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