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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7-09 | 點閱數: 18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9日府人企字第1090170814號書函辦理。

二、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109年6月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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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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