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6日桃教人字第1090058494號函辦理。